陈晓蕾律师,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,执业于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,陈晓蕾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,河北法学会会员,所在律师事务所是河北省省直律师事务所(原河北省第二律师所)、河北省二十强律师所、河北省AAA级律师事务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陈晓蕾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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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业证号:11301201811049520
执业律所: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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着作权自动保护原则的原因是符合国家规定的着作权有合格的主体,比如说是科学作品或者是艺术等作品。这些作品会在一定的领域中有一定的成就,所以说不管是有没有进行申请保护,其他的人都不可以随意的进行借鉴这一类的作品。
一、着作权自动保护原则的原因是什么
着作权自动取得原则,是相对着作权非自动取得原则而言的。具体而言,符合着作权法规定之文学、艺术和科学作品,不论是否发表,都能依着作权法的规定产生着作权。一个具体的表达形式能自动产生着作权的条件是:
(1)该表达形式已经以某种方式表现出来,能被人们感知。
(2)该表达形式属于着作权法规定之文学、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的作品。
(3)该表达式的原作者具有合格的主体资格。
《着作权法》第二条规定,中国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,不论是否发表,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。即着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,并受着作权法的保护。
二、着作权形式条件
形式条件是指作品完成之后,是不附加其他条件就享有着作权,还是附加一定条件或是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才能获得着作。主要分为三种做法:
第一种做法是,以作品的产生为条件自动取得着作权。对外国人而言或同一国际公约缔约国之外的人,着作权则因作品在该国出版或以其他形式被使用而自动取得。人们通常称这种做法为着作权自动取得原则,也称无手续原则。在已经建立着作权法制的国家,大多数实行这一原则。
第二种做法是,除了作品创作出来以外,还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获得着作权。但是,登记的时机和办法,实行登记制的国家又各有区别。我国历史上《大清着作权律》以及后来的《中华民国着作权法》和我国台湾地区的“《着作权法》”,都曾实行过登记制。此外,有些国家虽然实行登记制,但并不以登记作为获得着作权的条件,而是分别作为确认着作权的条件,方便着作权确权诉讼的手段和国家有关部门有效收藏作品的措施。《伯尔尼公约》和《世界版权公约》都没有关于作品登记才能获得着作权的规定。所以,这两个公约的某些实行作品登记制的成员国,有关要求登记的规定,其法律效力只及于本国作者。对公约其他成员国的作者的着作权保护,不得要求以登记为前提条件。
第三种做法是以加着作权标记为取得着作权条件,此外,无需再履行其他手续。这是一种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办法。比如,美国法律就要求作者在作品的复制件上加注着作权标记。《世界版权公约》也认可这种办法。着作权标记通常包括三项内容:
1、“不许复制”或“有着作权”等一类的声明,或将这种声明的英文缩略字母C的外面加上一个正圆,如果是音像制品,则为字母P并在外面加上一个正圆。
2、着作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缩写。
3、作品的出版发行日期。由于《世界版权公约》有此要求,而且加注标记的方法简便易行,故这种办法被广泛采用。
着作权是知识产权,一般情况下只有当事人进行申请才会有的,不申请,作品都是共享的,他人是可以随意的进行借鉴。不过在这里还是明确一下,只要是作品,最好申请一下着作权,这样即便他人给自己带来损害,也可以要求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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